四被告操纵“网络水军”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赔偿100万元

发布时间:2024-11-14 14:57:34 来源: sp20241114

  有偿“转评赞”传播虚假信息流量造假

  四被告操纵“网络水军”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赔偿100万元

  本报记者  王 春

  本报通讯员 林蔡波 冷美霞

  组织“水军”为影视剧、网络游戏等转发、评论、点赞造热度;给直播间安排观看和点赞;通过投诉举报删除负面评价……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操纵“网络水军”传播虚假信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当庭判令杨某某、某传媒公司、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虚假账号1200余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据悉,95后男子杨某某通过其实际操控的杭州某文化传媒等3家公司,专门组织“网络水军”,在未核实发布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去年9月,杨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又针对上述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当网络虚假信息与流量造假泛滥,我们面临的不仅是企业之痛、市场之痛,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蚀,侵害网络空间社会信任,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对流量造假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谴责和法律制裁,绝不能让虚假信息成为网络经济中盛行的‘潜规则’。”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说。

  操纵水军养号1200多个

  滨江区检察院调查发现,2021年至2022年5月,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多家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在信息发布平台投诉举报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热度。

  经统计,杨某某等共“养号”1200余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

  某传媒公司、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司被判罚金10万元,杨某某获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滨江区检察院认为,网络信息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网络信息的真实、可信是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四被告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系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干预信息呈现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由于杨某某等造成的损失和获益金额难以直接量化测算,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四被告发布任务的数量和金额、主观过错和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社会影响、已受刑事处罚等因素,根据网络生态破坏的情况和程度,考虑治理和修复相关损害所需的费用,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庭审过程中,四被告明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明确虚假信息认定标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网络舆论环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破坏了相关行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四被告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兼职人员或自养网络账号充当“网络水军”,以操纵“网络水军”的方式对指定的作品、商品进行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其宣发或删除的信息均非网络用户的真实体验,却达到虚增客户指定作品或产品的影响力、曝光度、好评度,破坏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涉案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使诚信经营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公平的网络信息环境中处于劣势,流量造假、传播虚假信息制造的“虚假繁荣”将取代以质量、服务、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生态,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使得市场规则形同虚设,更会影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动力。

  涉案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针对社会公众个人而言,虚假信息剥夺了他们基于真实、全面信息作出合理判断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因虚假信息误导而形成的认知、决策,还影响其价值判断和生活、工作的抉择,虽单个损失看似较小,但累积起的社会公益损失巨大。

  四被告对客户指定的信息真实性不予甄别,组织的“网络水军”对接单的宣发或删除信息也不核对真实性,主观上具有流量造假、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且四被告通过专业化的商业模式设计,形成分工合作的“组织架构”模式,在认识到案涉行为已被列为整治对象的情况下,仍为谋求不法利益,从事网络虚假信息的“黑灰产”。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四被告就其各自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户,以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上述赔偿金将用于虚假信息治理、网络生态修复等相关技术的开发研究。

  杨某某等四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严打流量造假“黑灰产”

  “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识别成本、维权成本、处理成本较高,普通网民和利益相关方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网络平台的公共治理和净化机制难以有效运作。”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说,本案突破了既往判例对虚假信息仅限于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的狭义理解,将通过技术手段操纵信息呈现的行为纳入虚假信息的范畴,体现了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全面把握,有利于捍卫公众的合法权益与对网络空间的信任。

  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认为,针对通过网络平台操纵“网络水军”开展有偿“转评赞”等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以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积极探索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领域的公益诉讼,有效回应了当前流量造假等“黑灰产”治理实践的需要,对于提升网络信息质量、打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全面促进网络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法治日报) 【编辑:唐炜妮】